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在我校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六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部署、指导全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负责政策宣传、咨询;
(3)审核、确认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4)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不定期复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5)接受并调查处理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申诉、投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组织、审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指导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并开展工作;
(2)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咨询;
(3)对本学院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保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4)建立健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5)检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本学院学生的申诉与投诉等事宜;
(6)引导、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六条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原则上为单数。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本班级的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
(2)做好政策宣讲;指导学生提交申请材料;
(3)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突发的重大变化情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上报学院;
(4)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诉和投诉。
第七条学院须将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统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须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定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认定依据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为: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收入及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水平、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各级认定工作组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开展认定工作。
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殊困难:是指基本无生活来源,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困难:是指生活来源较少,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学习。
一般困难:是指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不能完全满足生活和学习的需要。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不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有大吃大喝、使用高档消费品等铺张奢侈行为者;
(2)有酗酒、吸烟、沉迷网游等不良生活习惯者;
(3)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不当消费行为者;
(4)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行为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集中开展一次,其他时间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各学院、班级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申请书、承诺书以及能说明家庭经济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影响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班级评议结果,无异议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5)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定各学院认定评议结果,并开展复核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级认定工作组接到投诉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上一级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各级认定工作组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要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经院学函[2016]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